年报]信隆健康(002105):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研发、生产、销售自行车零配件(自行车车把、立管、坐垫管、避震前叉、碟刹等),运动器材,康复辅助器材,铝挤型锻造成型(制品),管料成型加工等。公司以销定产,日常经营多采取推广量大且通用的主力产品和接受客户订单的方式安排生产,故生产量与销售量基本相当。公司在中国华南和华北这两个重要自行车产业基地分别设立了深圳信隆和天津信隆,为了应对中美贸易战以及欧洲越来越严苛的反倾销政策在越南设立了越南信友。2024年成立的台中研发中心和欧洲分公司开始运营,能更好的改善和提高公司避震前叉产品的功能性,并能短距离快速及时供应市场需求,服务客户。
公司自行车零配件的主要产品线覆盖低档铁制品和中档铝制品两个主要需求量阶段,运动器材以轮式运动车(如电动滑板车)为主,康复器材以轮椅(手动和电动)为主,且一直以ISO90012008版作为执行标准,推广TPS流线化作业管理,与国内外专业培训机构合作,使公司整体技术、管理水准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产品远销台湾、欧、美等世界大多数国家、地区和主要消费市场。
控股股东利田发展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廖哲宏以“国信证券(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廖哲宏专户-人民币汇入”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7,363,200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适用 ?不适用
(3)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经本公司2020年3月2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20年4月27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及本公司与武汉天腾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刘罕(实际控制人)、肖绪国签订的《武汉天腾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天腾动力公司原股东刘罕(实际控制人)、肖绪国承诺天腾动力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各年度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1,200.00万元、1,200.00万元、2,200.00万元、3,800.00万元,若天腾动力公司当年实际完成业绩达到承诺业绩的90%以上则不触发补偿条款,但四年累计合并净利润不得低于人民币6,000.00万元。在业绩承诺期内,天腾动力公司净利润如未达到承诺净利润,不足部分由天腾动力原股东刘罕、肖绪国在天腾动力各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以现金方式补偿给本公司,补偿金额=(当年应达到的合并净利润-当年实际合并净利润)*20%。
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天腾动力公司2018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200.87万元,2018年达到业绩承诺;2019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832.42万元,2019年未达到业绩承诺,天腾动力原股东应向本公司支付现金补偿款606.48万元,本公司已在2020年收到补偿款606.48万元。
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天腾动力公司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386.06万元,2020年未达到业绩承诺,天腾动力原股东应向本公司支付现金补偿款717.21万元;2021年度天腾动力公司实际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429.11万元,2021年未达到业绩承诺,天腾动力原股东应向本公司支付现金补偿款1,045.82万元。前述2020年度和2021年度业绩补偿款合计1,763.03万元。为了更好地保障公司权益,公司已就上述业绩补偿款与天腾动力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股东刘罕签订了股权质押协议,协议约定刘罕将其所持有的天腾动力102.32万股(股份数按照2022年美的增资的估值折算)质押给深圳信隆,工商登记(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已于2022年4月8日完成。
公司于2024年1月聘请了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对该笔业绩补偿款执行法定追讨程序,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25年9月3日开庭审理,并于2025年11月26日做出最终裁决,我方胜诉。裁决业绩对赌人刘罕、肖绪国分别按各自比例支付我司2020年度和2021年度业绩补偿款1,763.03万元及利息。截止报告披露日,公司已经追回肖绪国应支付的业绩补偿款及利息合计370万元,对业绩对赌人刘罕的法院追讨程序正在执行中。
公司董事长依据2014年1月7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同意授权,代表公司与中洲集团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龙华商业中心改造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该协议),依照该协议,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将龙华厂房正式交付中洲集团处置,双方就此次移交事项签署了《信隆工业区房屋移交确认书》;依照该协议书约定的产权调换补偿方案,深圳中洲集团有限公司将给予公司位置于龙华人民路或工业路旁适当处的国际标准甲级写字楼物业作为补偿回迁房屋,该物业交付时间应在公司被搬迁物业腾空移交开发商之日起39个月内(约定在2019年7月25日前)。2019年7月22日中洲龙商向公司递交了《龙华商业中心项目进展情况说明函》,对物业延迟交付的情况向公司做了说明。(公司相关公告《关于执行《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34)于2019年07月2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截止目前,项目范围内非国有物业签约工作已基本完成并已拆除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项目的其他各项进程正在运作中,暂无法预期完成时间。中洲集团按照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五条的内容(临时安置费每月73.46万元,逾期1至3月增加50%;逾期4至8月增加70%;逾期9个月以上增加100%)履行了违约约定,向公司支付了临时安置费,直至2023年11月停止支付。经公司多方努力及相关单位居中协调,中洲龙商2025年累计向我司支付临时安置费合计774.65万元。截止报告披露日,中洲集团/中洲龙商已逾期支付约人民币3,633.23万元的临时安置费(费用期间为2023年11月至2026年4月),公司持续追讨中。
